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附件:⒈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⒉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2019年3月18日
附件1
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附件2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按资源储量计)
说明:
1.基准价计算采矿权出让收益方法
采矿权出让收益=资源储量×基准价
2.基准价计算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含矿泉水)按方法
⑴ 计算A(已提交资源储量)
A=资源储量×基准价(按资源储量计)
⑵计算B (未提交资源储量)
B=探矿权面积×基准价(按面积计)×地区调整系数
其中: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苏、巴州的昆仑山及阿尔金山地区的地区调整系数为0.50,其他地区为1.00。
(3)以A、B中的高值作为探矿权出让收益。
3.基准价计算矿泉水探矿权出让收益方法
探矿权出让收益=资源储量×基准价(按资源储量计)
4.表中未列示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暂以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处置出让收益,待相应矿种基准价发布后,评估出让收益低于基准价的,矿业权人须按照基准价限时补齐出让收益差价。
5.未列示的其他未提交资源储量的金属矿种探矿权基准价按表中金属矿种探矿权基准价(按面积计)确定(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特定矿种除外)。
6.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结合矿业经济发展形势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