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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科技: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2023年07月18日 19:38:43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有投资者向亚太科技(002540)提问, 公司在回复7月12日投资者提问,所引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规定里有明确规定:“....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但巨潮网查询不到公司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及次一交易日的公告,是什么原因?

公司回答表示,您好,尊敬的投资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 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感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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