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3日,《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广东省2023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为依法依规推动广东省落后产能关停退出,《广东省 2023 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能耗方面(省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按规定制定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开展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等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省级工业领域节能监察和日常节能监察,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
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依法公开监察结果和公布违规企业名单,督促违规企业整改落实。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和规范标准建设,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诊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进重点行业、区域工业能效水平提升。
2.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对重点行业中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 号)淘汰类的产能,按照《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 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 号)、《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 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 号)、《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2013)等要求,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3.依法处置能耗不达标的企业。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 6 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 3 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要依法关停退出。
(二)环保方面(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严格项目审核审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污染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对涉及落后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强环评审批准入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聚焦重点行业,强化生态环境管理和帮扶工作。
2.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制定生态环境年度执法工作要点和年度执法计划,聚焦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组织开展断面攻坚、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梳理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拓宽抽查范围,不断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积极部署安装联网工作。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加大排污许可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
3.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分别不同情形,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质量方面(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严格生产许可管理。严格按照钢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钢筋、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申请企业,一律不予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加强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公开企业获证情况,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并终止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2.加强产品质量执法检查。将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列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对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后处理。
3.依法处理质量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方面(省应急管理厅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1.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监管档案,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和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依法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 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 号)、《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3.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五)技术方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根据国家要求,结合电力热力供需形势,按照延寿运行、“关而不拆”转应急备用和关停拆除等需要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稳妥有序做好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开展已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复查,确保落后产能没有恢复和不能恢复。
2.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通知》(粤府函〔2017〕263 号)要求,落实省有关部门分片区负责和省市县镇村五级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用电、税收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按照《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 号)等要求,加强专用设备的登记管理,对取缔中(工)频炉后私自新上电弧炉的行为开展整顿,清理违规使用中(工)频炉生产不锈钢、工模具钢的行为,防止假借铸造和特钢等名义生产“地条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