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至今,神火股份与潞安集团之间长达数年就一笔“转不掉的探矿权”纠缠不清。虽然2016年3月北京市仲裁委做出潞安集团继续支付神火股份相关款项的裁决,但随后北京三中院受理了潞安集团提出的“撤裁申请”,并于当年5月4日开庭审理该案。
如今,从神火股份2016年3月31日收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计算,已经过去了近三年,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月的审理期限”,但这桩围绕在神火股份和潞安集团之间的探矿权纠纷仍未有定论。
一年之后,神火再发诉讼进展
2月14日午间,神火股份发布《关于重大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对于近日传言的“有关北仲(2016)京仲裁字第0289号仲裁撤仲案”已有对公司不利的判决结果,“公司并未收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书面文件”。
同时,神火股份称:“目前,该案审理已超出法定审限近33个月,虽经多方努力,但至今仍未审结。”
随着神火股份的一纸公告,其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签订的《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而这起纷争的核心,则是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
此时,距离神火股份上一次单独发布仲裁的进展已经过去了一年多。
而从神火股份此次披露的进展来看,神火股份与潞安集团的探矿权之争仍未有定论。
缘起探矿权转让,神火、潞安对簿公堂
事情的起因要从2007年说起。
2007年7月,神火股份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神火股份取得该探矿权。原计划在2012年前完成该探矿权的探转采项目审批工作,2013年至2016年投资50亿元建成年产600万吨的大型煤矿,并在10年内陆续投资400亿元建成循环经济园区。为此,神火股份还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推进相关规划。
然而,事与愿违。据神火股份公告,由于山西省的产业政策不支持外省企业控股开发煤矿资源,该探矿权的探转采工作一直未能获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准,致使相关开发规划无法实施。眼看主导开发该探矿权无望,神火股份为盘活资产,只得选择转让该探矿权。
2012年6月27日,神火股份与潞安集团签订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神火股份将其拥有的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给潞安集团。公开信息显示,该煤矿勘探区面积为109.18平方公里,地质储量为10.6293亿吨。
按照合同约定,此次转让价款为46.9966亿元人民币,由潞安集团分八笔付与神火股份,而最后一笔支付的期限为2015年底前。且双方均不以任何理由对转让价款提起争议。
但是,不足半年,双方合同履约即出现变故。
根据神火股份的公告,潞安集团迄今仅支付了第一笔转让价款9.4亿和第二笔转让价款中的部分款项8亿,合计仅约17.4亿,随后即不再支付后续款项。这一说法,在潞安集团相关仲裁回应材料中,也得到印证。
由于后续款项停止支付,2015年2月,神火股份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称截至该公司提起仲裁之日,潞安集团应当支付前六笔探矿权转让价款共计43.5亿元,要求潞安集团支付神火股份剩下的探矿权转让价款26.1亿元。同时,神火股份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潞安集团从滞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2‰支付滞纳金。按2015年2月10日计,滞纳金共计23.95亿。
谁来补缴资源价款成双方博弈焦点
本来说得好好的,为什么潞安不愿意给钱呢?
根据神火股份的公告显示,按照双方《转让合同》约定,在签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核准和变更登记,力争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完成探矿权的变更登记工作。其中,潞安集团负责协调探矿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山西省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批文和手续,承担主体责任,神火股份给予协助。国土资源部的变更工作由神火股份负责,潞安集团给予协助。
据公开信息显示,2012年底至2013年初,探矿权的转让工作推进较为顺利。2012年12月13日,左权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勘探(保留)探矿权转让的审查意见》,同意上报转让申请及资料;同年12月26日,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勘探(保留)探矿权转让的审查意见》,同意上报探矿权转让申请。
2013年1月11日,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组织了涉案煤矿探矿权转让交易鉴证工作,并于当日出具了《山西省矿业权转让交易鉴证书》晋国土资交矿转鉴[2013]第(001)号;2013年1月15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勘探(保留)探矿权转让结果公示》。
但正是到这一环节后,该煤矿转让工作陷入停滞。而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谁应补缴资源价款。
神火股份认为,《转让合同》自2013年1月报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后,潞安集团迟迟不履行主体责任,以致未获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查意见。2013年6月27日,神火股份向潞安集团连发两函,要求对方加大协调力度加快办理左权县高家庄煤矿勘探权转让手续,同时要求对方依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但是,潞安集团则在当天向神火股份发函回应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原因,是神火股份未按照山西省有关政策处置探矿权全部资源价款,潞安集团支付第三笔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是神火股份将剩余资源价款处置完成。
此后,从当年7月到10月,神火股份和潞安集团相互通过发函、发律师函等途径,进行过招。
神火方面认为,神火股份已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足额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并在国土资源部完成了备案,不存在欠缴、补缴探矿权价款的问题;潞安集团所述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神火股份补缴资源价款事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神火股份也从未收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另行缴纳资源价款的任何文件。
同时,神火股份还引用当初转让合同称,若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探矿权变更手续,亦不影响潞安集团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一次付款义务的履行。
但是,潞安集团始终认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坚持补缴资源价款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的意见;潞安集团要求神火股份积极与国土资源部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沟通,妥善处置该探矿权全部资源价款问题,加快该探矿权转让办理进程。
双方僵持不下,神火股份开始试图单方面推进探矿权的转让工作。神火股份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邮寄申请材料被退回;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探矿权转让申请后,被明确告知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审查意见。
仲裁结果出炉,神火股份胜出
在这种情况下,2015年2月10日,神火股份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以山西潞安集团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并被受理。
神火股份向北仲提出仲裁的理由是,《转让合同》签订后,潞安集团未按照合同及时、全面、善意、适格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一,潞安集团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其二,潞安集团未积极、适格、善意地承担主体责任,协调推进山西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探矿权转让的审查意见。
不过,面对神火的仲裁请求,潞安集团也通过仲裁“反请求”展开回击。
5月12日,神火股份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0352号仲裁案反请求答辩通知》,被申请人潞安集团已就与神火签订的《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仲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
记者注意到,潞安集团在《反请求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为,确认涉案合同未生效,神火股份返还潞安集团已支付的转让款17.4亿及同期资金占用费。
此后神火股份与潞安集团几经交锋,最终在2016年3月7日北京仲裁委做出裁决:潞安集团向神火股份支付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滞纳金及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相抵后的仲裁费合计35.27亿元。
潞安集团提出撤裁,北京三中院超期33月未结案
就当投资者以为此事正式尘埃落定时,却再起波澜。
2016年3月31日,神火股份收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2016)京03民特80号),该院已受理潞安集团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潞安集团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由申请撤销北仲(2016)京仲裁字第0289号仲裁裁决。
随后在2016年5月4日,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了“(2016)京03民特80号”申请撤销裁决案”。
2016年10月,神火股份发布仲裁进展公告称,北京市三中院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审理期限内,即2016年5月17日前作出裁定。鉴于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后迟迟未能作出裁定,地方政府、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均对该案进展情况极度关切,公司也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推动仲裁事项依法尽早审结,并于2016年6月27日向北京三中院、8月29日分别向北京三中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9月26日向北京三中院寄送了关于恳请依法及时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作出裁定和尽快审结的函件。
但截至目前,距离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已经过去了近33个月,北京三中院仍未审结。
对此,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慧峰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单个中级法院每年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