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规定》对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的参与主体、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违约违规处理等进行了明确。上期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开展期货保税仓单业务”的重要举措。根据《规定》,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完成保税标准仓单过户后,由卖方仓单交易商向买方仓单交易商开具发票。交易标的为上期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已上市品种的保税标准仓单。据悉,首个上线的交易标的是全国大宗商品仓单登记系统联盟链上链六家仓库的20号胶保税标准仓单,将成为首个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登记品种的应用场景。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境外机构参与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也做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境外机构可以参与上期所综合业务平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易,这也是上期综合业务平台首次接受境外交易商参与交易业务。境外法人在完成开户和提交资质证明文件后,可以以境外仓单交易商的身份参与保税标准仓单的交易。境外仓单交易商同时须在指定存管银行开立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账户)作为仓单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保税标准仓单交易相关资金的收付、兑换及划转。
转自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费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