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日前印发通知,取消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制定了基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自2007年10月实施,适用于山西省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由于煤市低迷,2013年8月起,山西允许煤炭企业暂停提取保证金。随着煤市好转,2017年8月起,山西规定由煤炭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恢复提取。
新印发实施的《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上述保证金制度,要求对原保证金专户的资金进行划转、清退,取消原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且适用范围扩大至全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矿业权人。
按照规定,探矿权人或经探矿权人委托的地质勘查部门应一次性足额提取基金,提取标准为探矿权出让收益或委托合同费用的5%;采矿权人按季度提取基金,提取标准依据矿种系数和影响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