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ALUMINUMCANSHOLDINGSLIMITED 中国铝罐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须予披露交易终止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该收购协议拟进行并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之该收购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买方(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该收购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生产线,现金代价为5,969,100欧元(相当于约54.74百万港元)。 根据该收购协议,须于签订该收购协议后30日内以信用证支付合约总值约30%之订金(即1,790,700欧元(相当于约16.42百万港元))。信用证之付款条款为于生产线运抵后支付。
自订立该收购协议起直至本公告日期,上述订金尚未付清。 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卖方与买方订立终止合约协议(「终止协议」),据此,双方同意终止该收购协议,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为应对全球市况及经济的迅速变化,尤其是中国和美国的市场环境出现波动,卖方与买方均同意并确认各订约方已履行于该收购协议下的权利及义务及将毋须承担任何责任,概无任何一方须就任何服务或付款负责,亦不可基于任何理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其他申索或其本身之申索。 董事会相信,卖方乃全球主要铝质气雾罐生产线供应商之一,其生产线之质素及技术获广泛认可,基于其诚实信用及长期合作关系,买方同意向卖方支付总额人民币200,000元,作为于磋商该收购协议期间所产生的相关交通开支、样品开支及其他相关开支的适当补偿。 董事会认为,终止该收购协议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及业务营运造成任何重大影响。
承董事会命
中国铝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连运增
香港,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连运增先生、董江雄先生、高秀媚女士及连兴隆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郭德宏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连达鹏博士、郭杨女士、钟诒杜先生及叶伟文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