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完善以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为主体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海南省确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首批9个重点市县名单,分别是2个人口净流入的城市:海口市、三亚市;7个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所在市县: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文昌国际航天城)、琼海市(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东方市(东方临港产业园)、澄迈县(海南生态软件园)、临高县(临高金牌港开发区)、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
主要面向在当地一定区域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
《实施意见》明确全省各市县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除首批9个重点市县外,其他市县可根据当地人口、产业发展状况,报经省政府审定后,调整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市县。
海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当地一定区域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优先保障的对象、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应予以优先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筹集、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带动引领作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国资监管部门在对其实施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优时应予以考量。
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至少占70%以上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利用闲置住房改造或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可适当放宽住房建筑面积和户型比例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应当不超过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面向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可进一步降低。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每年12月底前评估发布一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初次定价和后续调价加强统筹指导,租金涨幅每年不得超过5%,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盘活改造各类闲置住房、改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来筹集房源,可适当采用集中新建、项目配建、租赁补贴等其他方式增加房源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去建设筹集。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筹集和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准入、建设、租住管理、退出等要求。一是严格项目准入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的项目全部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和我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二是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前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三是规范项目租住管理。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建立保障对象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及保障对象进退监管机制,规范保障对象租住行为。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四是明确项目退出管理机制。对于企业利用闲置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合同期限满后自然退出;对于利用新供应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今年4月21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下达了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计划。海南省2022年计划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000套(间),新筹集公租房900套,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租房保障)11798户,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3907套,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3460套,国有垦区危房改造447套。
根据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表,海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1000套(间),三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1000套(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