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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稳经济增长、纾困帮扶企业最新支持政策汇总

2022年04月28日 16:51:00 吕梁铝协

近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发布《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70条)、《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61条)和《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35条),意在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巩固全省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涉及三个文件共计166条政策措施。

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工业稳则经济稳。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省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2022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我省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强化财政税费政策支持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月)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5.2022年至2024年扩大“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制定省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6.按规定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9.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照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10.加大产业链“链主”企业奖补,围绕省级技术改造、数字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安排专项资金,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进档奖励。对“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本地配套率的,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11.落实好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等优惠政策。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省级科技创新券对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2.加大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落实好制造业、电力燃气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全面落实金融信贷政策

13.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持续推进LPR改革,引导金融机构完善贷款定价机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严格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

14.强化体系化普惠型融资担保服务,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银担合作。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体化运营。完善融资担保补偿补贴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5.推动银行机构完善制造业信贷投放考核权重设置,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信贷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引导大型银行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做好银企对接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工信厅)

16.积极运用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强化与征信、担保对接,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17.提升续贷转贷比重,提高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效率,落实无还本续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18.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19.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积极争取国家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适时开展银企融资需求对接会。(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

20.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21.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名单+信息档案”共享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省小企业局)

22.推进省级“信易贷”平台建设,将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最急需的水、电、气、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归集形成大数据,支持银行对企业精准“画像”和信用贷款发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信易贷”平台,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信用贷款规模和质量。将太原地方征信平台升级为省级地方征信平台,推进省级地方征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推进工业产品保供稳价

23.坚持绿色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行业企业范围,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24.加快编制山西省煤炭高质量发展规划,立足全国能源需求,合理控制总量,以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炭基地为重点,在确保煤炭供应安全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加快生产煤矿产能核增手续办理,积极布局先进产能接续项目。建立健全煤炭储备体系,增强煤炭稳定供应、市场调节和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25.做好全省电煤协调保障,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鼓励省内煤电企业增加采暖期电煤储备。协调重点工业企业用煤保障,根据企业需求,协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促进稳定运行。(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6.密切监测煤炭、铁矿石、钢铁、化肥等大宗原材料市场态势和价格走势,深入研判对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和企业经营的影响,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

27.加强大宗商品领域价格监管,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大宗商品领域举报线索,从快核实,依法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8.加大对主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的保护性开发力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铝矿等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对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的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依法履行核准程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

29.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研究制定我省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方案。组织申报国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推进钢铁企业废钢回收、拆解、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发展。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提升企业生产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

四、充分挖掘投资与消费潜力

3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落实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要求,实施好晋北采煤沉陷区新能源项目。筹建山西风电装备产业技术联盟,发挥现有省光伏产业联盟作用,推动一批风电装备、光伏产业链项目落地。支持省内重点风电装备、光伏制造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31.全面梳理省内煤电机组能耗,印发《煤电机组节能减碳改造技术路线指南》《“十四五”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实施方案》,推动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推进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有序开展超超临界改造。积极布局高参数、大容量先进煤电机组。(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32.加快推动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前期各项工作,加大力度推动大同—怀来交流、陇东—山东直流、蒙西—京津冀直流、陕西—河南直流、陕北—安徽直流“一交四直”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山西能监办、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33.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印发山西省重点领域企业节能改造提升2022年行动方案,聚焦国家节能降碳重点领域,推动企业实施一批重大工程,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

34.抓紧编制《山西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对照国家层面制造业重点领域,引导企业实施一批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

35.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双百”攻坚行动,推动太钢中厚板生产线智能化升级项目、华翔精加工智能化扩产升级项目等100个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36.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实施千亿产业培育工程,打造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安排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15%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7.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持续完善梯次培育体系,2022年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0户。(责任单位:省小企业局)

38.持续深化“三化三制”改革,大力推行“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优先服务保障开发区建设提质升级。每季度举办一次“三个一批”活动,及时跟踪调度重点项目,推动一批制造业领域省级重点工程尽快投产达效。强化经济产出,层层分解压实任务,努力提高开发区亩产水平和规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比重,确保2022年规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

39.布局一批5G、数据中心、光纤、物联网、北斗系统、遥感、量子通信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加快国家超级计算太原中心建设,加快构建“1+3+N”省、市(边)协同联动的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积极融入“东数西算”工程,全力争取国家枢纽节点落地山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国防科工局、省通信管理局)

40.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及应用,开展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争取全年培育200户以上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41.出台支持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文件,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加强宣传和培训,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2.持续巩固提升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果,坚决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坚决禁止新增产能,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支持钢铁企业改造升级,重点发展特钢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43.以提升产业基础能力与延长产业链条为重点,实施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培育碳基新材料产业基地,探索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路径,加快煤化工行业高端多元低碳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44.严格执行国家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政策,合理优化新建整车项目布局,推动现有整车企业提升产销量及产能利用率。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

45.加快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制造业大型企业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创业孵化、计量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引导和助推现代物流、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开展“两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46.加大“首台套”“首批次”应用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保险补偿制度对我省项目的支持。落实好省技改资金对我省获批项目给予补助资金奖励政策。抓紧出台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政策,省财政予以保费补偿。对符合山西省保险补偿要求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以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47.支持企业利用 RCEP等国际规则,用好关税减让、原产地证等政策,扩大优势和有竞争力产品出口。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普惠金融和信用融资,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市场采购贸易和共享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太原海关)

48.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的保障力度。创新产品组合,强化全产品联动,优化客户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责任单位:山西银保监局)

49.抓好国家稳外贸政策落实,制定我省外贸发展支持措施,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宣传指导,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50.印发中央外经贸资金申报指南,支持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单,对我省企业国际物流费用进行适度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51.制定山西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积极争取中欧班列发行补助并及时下达资金计划,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扩大出口。大力组织出口物资货源,根据口岸情况,积极协调国铁集团,进一步扩大中欧中亚班列开行数量,常态化实施月安排、旬对接的措施,为省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国铁太原局集团)

52.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编制《山西外商投资指南》《山西外资招商项目册》,引导更多外资投向我省高端制造业,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重大外资项目给予土地、环保、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便利外资企业高管及其家属来华,推动项目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健委、省外事办)

53.释放重点领域消费潜力,支持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行动,扩大优质工业产品消费市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

54.抓紧制定落实《山西省质量强省战略规划》,支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建立完善质量追溯机制,鼓励企业开展覆盖产品设计、原料采购、进货验收、生产控制、出厂检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

55.鼓励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在标准化领域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编制《山西省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推进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56.高水平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采取线上线下参展模式,组织一批我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参展,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打造享誉海外的山西制造业品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

五、完善资源要素和环境政策

57.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加强“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出台《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探索将省级及以上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向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延伸,提高配置效率。加大出让力度,2022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的比重不低于80%。(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58.认真落实《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办法(试行)》,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59.持续推进省校合作12大基地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程,2022年全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以上,着力解决工业企业用工难问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6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我省“十四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方案,优化考核频次,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能耗强度目标。落实好国家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加强与国家统计部门对接,科学核算相关数据,在“十四五”考核时相应予以扣减。(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61.研究制定进一步做好能耗双控工作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积极争取我省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目录,并加快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62.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动态管理,免除或减少 A级、B级和重大民生保障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产、限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63.对能源产业、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六、做好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与政策保障

64.做好重点市、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定期开展工业经济运行分析。(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65.深入开展“一月一入企、全年大服务”活动,围绕促进企业提质升级、实施企业精准服务、遴选树立龙头标杆三大任务,践行“我为企业办实事”,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66.制定出台《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着力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推行“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优质服务,深化“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研究“五有套餐”配套办法,打造“7暳24小时不打烊”政务服务超市,营造高效便捷政务环境。(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67.落实全省“市场主体建设年”工作安排,大力实施市场主体倍增行动,加大帮扶力度,全年规上工业企业确保净增700户、力争净增1000户,总数达7500户以上。(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小企业局)

68.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

69.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各相关部门将本部门相关政策逐级传达,设立政策解读专线电话和网络信箱,指导企业便捷享受政策红利。(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70.建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协调机制,负责政策跟踪落地、政策效果评估、政策研究储备、解决重大事项等工作,统筹推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会同省有关单位)

各有关部门要把稳定工业增长摆在当前工作重要位置,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有利于振作工业经济的政策举措,千方百计推进助企纾困,多措并举稳住市场预期,全力以赴保障工业平稳运行,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2022年至2024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月)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6.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加大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好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交通运输等领域和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8.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0.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2.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3.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省住建厅,各市人民政府)

14.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15.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逐季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出台2022年山西银行业保险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点。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山西银保监局)

17.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

18.向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2亿元,按照新修订的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保费补贴,并指导各市参照新修订的补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完善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补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9.指导金融机构加大与服务业企业的对接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推动太原地方征信平台培育升级为省级地方征信平台,更好为中小微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20.支持服务业提质增效。对年度营业收入在全省排名前100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根据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新增限上住宿、餐饮、养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入选“中华老字号”、国家品牌战略的省内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对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连锁化发展项目,择优给予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的省内电商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对农村地区下行快件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

21.加强服务业统计监测服务和激励。加强服务业统计监测分析工作,持续开展服务业入企服务,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了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困难、问题和诉求,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及时开展入库摸底调查,坚持应统尽统,按照“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思路,持续推动服务业不断壮大。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由省、市财政按5梄5比例负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

22.持续严厉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交通厅)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2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企业员工统一要求的核酸检测,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各市人民政府)

24.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25.2022年,餐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开发适合餐饮企业特点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山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9.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3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零售企业员工统一要求的核酸检测,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各市人民政府)

31.统筹中央、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改造升级县域商超、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和农村便利店,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2.2022年,零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33.对于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34.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35.通过“总对总”业务和网商保,加大对零售业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开发零售业专项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36.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文旅厅、山西银保监局)

37.2022年,旅游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文旅厅)

38.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文旅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

39.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40.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集体性参观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商务厅)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文旅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2.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市场主体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3.优化演出审批程序。对文化和旅游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演出,在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一年内跨县(市、区)举办两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再对巡演活动内容进行重复审核。(责任单位:省文旅厅)

44.继续实施“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政策。引导文旅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旅行社企业丰富营销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大力开拓客源市场。(责任单位:省文旅厅)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45.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6.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7.2022年对符合中央补贴政策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给予中央购置补贴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8.研究制定我省农村客运补贴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考核办法及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统筹省级财政资金积极保障农村客运发展及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厅)

49.2022年继续使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厅)

5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51.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52.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3.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54.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航产集团)

5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56.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推动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交通厅,各市人民政府)

57.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交通厅,各市人民政府)

58.制定常态化疫情防控政策,强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持续加强流调溯源能力,强化集中隔离酒店建设,坚持开展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各市人民政府)

八、保障措施

59.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60.各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措施,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61.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鼓励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顺利实现“十四五”末市场主体倍增,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

1. 发挥中小企业纾困资金作用。鼓励各市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高成长中小企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双循环”中具有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绿色低碳节能改造的中小工业企业,以及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加大贴息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群体创业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各经办银行对经认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批尽批,稳步扩大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3. 发挥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作用。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将中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市场主体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级财政予以保费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

二、推进减税降费落地

4. 全力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地方权限范围内,适时研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 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发挥涉企非税收入负面清单作用,加大涉企违规收费检查力度。落实检验检测收费减免政策,对遭受洪涝等灾害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零收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用足用好金融政策

6. 持续用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通过优惠利率的政策资金及政策性担保予以风险分担,建立覆盖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再贷款使用的第三方质押机制,将再贷款机构覆盖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切实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再贷款资金的可得性。(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7. 鼓励银行创新融资方式。支持省内市场化征信机构归集共享和应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多元化、集成化征信产品和服务,促进银企合作对接。用好“信易贷”“银税合作”等平台,推动银行机构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基础上,根据税务、市场监管等信用信息给予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支持。结合开发性金融定位,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明确的重点领域,对产业链骨干企业、供应链重点中小企业予以支持。研究出台中小企业与省属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确权融资业务促进办法,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相关业务增量扩面。发挥服务民营企业“银团”作用,创新全方位泛金融服务产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与转型升级企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国开行山西分行、省国资委、省小企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工商联)

8. 加大普惠金融供给。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持续提升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力争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受疫情、自然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发展前景较好但暂时受困且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加大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等帮扶力度,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和压贷。(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9. 提升基础金融服务质效。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积极提供包括结算、融资、财务管理和保险保障等全方位金融服务,构建完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体系,推广“随借随还”模式,重点加强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的金融服务。鼓励辖内保险公司深化银保合作机制,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融资增信业务,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责任单位:山西银保监局)

四、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10. 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依托12345平台加快办理原材料价格投诉举报,对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进行公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1. 提供期货风险管理服务。支持辖区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开展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基差贸易等各类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等风险。(责任单位:山西证监局)

12. 降低综合物流成本。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继续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企业用电保供降本

13. 加强能源要素保障。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不搞“一刀切”盲目拉闸限电、限产停产,因企制宜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企业稳定生产经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14. 持续推进电价优惠。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及时备案,尽早享受电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

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15. 落实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一次性就业补助以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落实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覆盖中小企业。降低中小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要求,实现中小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免申即享”模式。(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16. 搭建人才供需服务平台。加强中小企业与劳动者供需对接,举办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金秋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档案代理、职称评定等公共服务。组织全省高校参加“全国中小企业人才供需”专题专场招聘活动,加强高校与中小企业的精准对接,纾解中小企业用人之困,帮助高校毕业生精准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17. 持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我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呼叫热线和山西省中小企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接受投诉并办理。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快解决剩余有分歧欠款,对确属清欠范围的有分歧欠款,督促双方通过调解、协商等途径加快解决;对双方存在较大分歧、难以有效解决的欠款,引导双方运用法律手段加快解决。国有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欠款要做到按合同履约,应付尽付;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未按还款协议约定还款及其他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严格督办检查,加大约谈力度,依法依规对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的情况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小企业局、省国资委)

18. 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小企业局)

八、扩大市场有效需求

19. 鼓励中小企业进入民生和新基建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兴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医疗、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养老康养、文化体育运营等公共服务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供水、供热、燃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乡环卫、邮政快递等公用事业的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引导中小企业参与道路、桥梁、停车场、消防、环保、中小型水利、公共区域户外广告、高铁地铁站点商圈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运营。(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20.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预算留给中小企业,其余项目预留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积极应用采购需求管理、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的合同比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1. 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技展会、山西品牌中华行丝路行等国际国内大型展会,给予展位费、布展费等参展补贴。在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省内主流媒体积极宣传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项目、产品,编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项目推广目录,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质产品推送服务机制和省级展示展销平台,推动拓展新市场。(责任单位:省小企业局、省贸促会)

22. 支持中小企业跨境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搭建“线上+线下”全球跨境撮合服务平台,组织贸易投资对接会,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实现精准全球贸易对接。持续培育一批省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注重品牌、质量、标准、服务等转变,面向国际市场加快推出定制化、个性化商品,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3. 提供高效通关服务。加大企业提交单证材料精简力度,引导企业在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一网通办”,继续提升和保持高水平进出口通关时效。进一步规范和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积极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地方特色功能应用,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太原海关、省商务厅)

九、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24. 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构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制定专项培育工作方案,引导中小企业以“专精特新”为基础、“小升规”为路径、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为提升的“三位一体”协同发展,激发企业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责任单位:省小企业局)

25. 发挥中小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滚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省级技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生产线智能化新建、改造。鼓励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匠工作室,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发新产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双创”大赛。(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小企业局)

26. 强化知识产权支持与应用。继续推进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对绩效评估较好的专利转化项目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对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获得技术升级并申报“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功的,规下中小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规上中小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提升30%或利润率达到15%以上等的交易买方,给予不超过交易金额20%的资金补助,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的知识产权交易,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免费评估,引导银行、保险、担保、评估等机构加强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挥“黄河中下游五省区代办处公共服务联盟”作用,做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代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

27. 推动联合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面向中小企业征集研发需求目录,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发布,搭建企校、企园合作平台,组织开展技术供需对接活动,推进供需双向“揭榜”。推动中小企业与高校进行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加速高校科技成果在中小企业转化落地。推动高校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人才、科研数据,支持中小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提升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小企业局、省教育厅)

28. 加强产业协同配套服务。推进区域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迭代升级中小企业产业地图,推广应用产业链指引、创新链解析、要素链配套、大数据分析功能,免费为企业提供产业协同、设备协同、技术协同、产品协同、人才协同配套服务,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供给链上下游深度融合,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责任单位:省小企业局)

29. 加强数字化节能赋能服务。组织节能诊断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积极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现能耗水平超标的企业,提供能源管理、碳指标管理、绿电消纳、低碳技改、安全生产等专业服务,联合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绿色金融和基于能源监测的仓单、订单融资等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的绿色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小企业局)

30. 增强中小企业质量发展能力。将中小企业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对象,提供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组织技术专家开展质量技术帮扶,针对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组织行业专家开展零距离质量诊断服务,查找产品质量问题症结,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提升产品质量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1. 提升企业家创新能力素质。大力实施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把开展企业家培训、举办中小企业大讲堂与企业创新发展、产业链培养相结合,围绕提升企业家决策和经营能力水平、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转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重点,拓展丰富培训形式和内容,努力培养一批具有市场意识、经营理念、创新精神、世界眼光的中小企业领军企业家。(责任单位:省小企业局) 

十、巩固提升帮扶措施

32. 强化统筹协调推进。充分发挥全省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督促落实作用,统筹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制定针对性措施。开展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对各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成效进行评价,营造安商养商的良好发展环境。

33. 畅通诉求反馈通道。进一步畅通12345便企服务热线的企业诉求反馈渠道,建立服务重点企业快速通道,按月开展便企服务热线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在“三晋通”App中开设中小企业服务意见建议征集版块,开展日常性走访服务,定期组织企业座谈交流,及时总结反映集中的诉求,提出改进举措。

34. 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建立健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问卷调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及时收集原材料价格、订单、用工、税费、融资、能源成本及供应等各种因素变化影响,汇总相关数据,加强前瞻性分析研判。

35. 加大指导帮扶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工作的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省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市、县的指导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同时要将每季度落实情况报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小企业局)。

来源:山西资本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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