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8〕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全区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呼包鄂、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为主阵地,统筹运用结构优化、联防联控、重污染应急等多种手段,对不同地区、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经过三年努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PM2.5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1]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3.8%,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2]浓度较2015年下降1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减少15%、11%;提前完成“十三五”环保约束性目标任务的城市,要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尚未完成的,要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环保约束性目标。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优化产业布局。各地按计划有序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应于2019年启动。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严格高能耗、高物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以下责任主体均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再列出,如部分机构职能及工作职责有所调整,将根据新的调整对接相应工作,不再另行分工)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冶金、水泥、制药等污染严重企业,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限期完成搬迁、改造,逾期不退城的依法予以停产。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及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执行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加大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的淘汰力度。(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对“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六)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到2020年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处罚。(自治区环保厅牵头)
严格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及周边地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和达拉特旗等地区,对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及化工等重点行业及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的现役企业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新建项目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治区环保厅牵头)
加强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全区大力推进燃煤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及“W”火焰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18年底,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所有在役火电燃煤机组基本完成改造,到2020年底,其他地区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强化火电、钢铁、有色、建材、焦化、热力生产及供应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建立管理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到2019年底,重点行业粉状物料堆场必须进行全封闭,块状物料必须安装抑尘设施,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治理任务。(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到2020年底,全区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继续推进重点行业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保厅、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七)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推动环保产业集聚发展,以“环保管家”、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创新服务方式推进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发展壮大“互联网+环保”、环境大数据及分析应用、第三方环保综合服务、新型环保服务等领域的环保服务业,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高效能源体系
(八)实施能源消费双控。大力推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通过节能降耗促进煤炭消费减量。认真落实自治区《“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和《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底,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5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由2015年的82.9%降低到79%,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4%。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55%左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明确机组淘汰标准和关停程序后,有力有序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交易或置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九)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加快制定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以增加集中供热面积为重点,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对近期不能实施拆迁的地区,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积极推动“煤改气”“煤改电”双替代工作。对暂时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要因地制宜利用“洁净型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模式进行替代。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参与)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全区天然气消费比重增加到4%,消费量达到80亿立方米左右。新增天然气消费优先用于居民生活、天然气汽车和替代燃煤。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加快农村地区电网升级改造。创新电力交易模式,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健全输配电价体系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清洁供暖用电成本,通过完善峰谷分时制度和阶梯价格制度,释放富余风电低价优势,推动电采暖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参与)
(十)开展燃煤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全区旗县(市、区)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到2020年底,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自治区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参与)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未划定的盟市应尽快完成划定工作,细颗粒物连续两年未稳定达标的盟市,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已完成划定工作的盟市,应切实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推进老旧管网改造,降低系统能耗,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规模化推广绿色建筑,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新建建筑能效提升20%。深入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制定推进方案,加强新建建筑工程监管,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参与)
(十二)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底,非化石能源消费量达到2500万吨左右。有序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到2020年底,区内消纳风电装机容量达到4500万千瓦,光伏发电达到1500万千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重点推动公路运输转铁路运输,充分利用既有铁路专用线能力,提高铁路货运比例,研究制定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加快钢铁、焦化、氧化铝、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优化交通道路网络布局,建设和完善智能化交通系统,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信息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参与)
(十四)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加快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全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10万辆(标准车),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新建公共充电站不低于50个,新建各类充电桩不低于35000个。(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十五)强化移动源源头防控。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随车清单载入机动车登记档案,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逐步构建全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实现全链条监管。(自治区环保厅、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科技厅、财政厅参与)
加强油品质量监管,落实油品升级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全区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用燃油“三油并轨”。严格经营许可审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劣油品行为,禁止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取缔黑加油站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工商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十六)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推进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保障工作,并对尿素品质严格把关,确保柴油车尾气净化设备正常运行。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行为。(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质监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参与)
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按照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管工作。2019年,开展环保信息调查,要求空气质量不达标盟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自治区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七)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建设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和草原保护。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加强全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积极推进城市环城绿带、区域绿道网、城市生态廊道的建设与发展;结合旧城改造,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力争达到35%。(自治区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参与)
(十八)加强露天矿区综合整治。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2018年,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要逐步退出市场。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强化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采取工程、生物措施,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和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确保扬尘达标排放。加大煤田自燃治理力度,科学开展灭火工作,无主着火点应由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灭火。矿区内有火区的,要先灭火后固化,对已经完成治理的火点,要定期巡查,防止复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十九)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到2018年底,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及其他盟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材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县城达到60%。加强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对因道路开挖造成的临时绕行道路,加强抑尘管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参与)
(二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控制农业氨排放。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探索秸秆利用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运营模式。到2020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5%。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及其他废弃物违规露天焚烧。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强化网络化监管措施,落实禁烧工作目标,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在春耕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环保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农业源氨的排放控制力度,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减少氨挥发排放。(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二十一)开展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严格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制定散煤、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柴油货车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方案,开展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完善部门联动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确保行政执法、行政问责、刑事司法有序衔接。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工商局参与)
(二十二)强化环境保护督察。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以及“回头看”反馈意见从严从实整改,全面开展我区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对各盟市督察全覆盖,推动各地加快解决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实行网格化管理、“双随机”抽查、驻地督办的执法方式。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对违规建设项目和超标排污企业依法采取限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参与)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三)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召开协商会议,研究解决区域内重大环境问题。积极推动建立内蒙古、宁夏大气污染协作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推进煤矸石、煤田自燃、矿区渣场综合治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污染行业规模控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等措施,推进区域性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到2020年底,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根本好转。(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二十四)重点解决区域特征环境问题。通辽市北部地区及包头市包钢、包铝、希铝周边区域加大氟化物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控制电解铝产业发展规模。对现有电解槽实施技术改造提高集气效率及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对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的规范管理。建立监测监控网络体系,加强氟化物排放源的监控。(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加强各级环保与气象部门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自治区环保厅、内蒙古气象局牵头)
(二十六)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辖区内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产、限产、限排生产企业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责任人,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煤矿和矿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参与)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强化经济政策支撑
(二十七)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优化调整国控站点。加强旗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到2020年底,旗县(市、区)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自动监测站点。臭氧污染严重的城市,开展VOCs监测。(自治区环保厅牵头)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到2020年底,全区重点污染源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基本完成。(自治区环保厅牵头)
构建机动车遥感监测体系。加快推进全区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与联网工作,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到2019年6月底,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和乌兰察布市完成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与联网工作,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区的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联网遥感监测网络体系,实现机动车排放大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管共享。(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等部门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盟市级和旗县级各类开发区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自治区级环境监测部门。按照国家部署,通过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追究责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参与)
(二十八)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组织开展源解析工作,逐步建立全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抓紧开展臭氧、雾霾污染的生成机理和应对策略研究,科学有效地指导污染防控工作。加强VOCs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建设一批污染治理示范工程。(自治区科技厅、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内蒙古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与)
(二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库动态管理,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库内的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每年保持适当增幅。创新资金管理模式,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污染防治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推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服务。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内蒙古税务局牵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单位参与)
九、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一)严格考核问责。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各盟市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年终进行评估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二)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每月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鼓励开展对旗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自治区环保厅牵头)
(三十三)构建全民行动格局。通过新闻发布、融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绿色发展的社会风尚,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环保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参与)
[1]“地级及以上城市”是指全区9个地级城市和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2]“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是指我区除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外的十个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