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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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全区2020年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实施阶梯电价政策监察情况的函》,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2020年各项工序能耗指标均达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6-2013)规定;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等19家水泥生产企业2020年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均达到《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12)规定;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宁东铝业分公司等3家电解铝生产企业2020年度吨铝液交流电耗均达到《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6-2013)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上述企业用电均执行阶梯电价档,不加价。
附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全区2020年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实施阶梯电价政策监察情况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