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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电力市场燃煤火电交易价格浮动机制 2021年10月起实施

2021年09月29日 11:53:55 财联社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月27日印发《关于我省燃煤发电交易价格机制的通知》(湘发改运行(2021)747号)。依据《通知》及附件《湖南电力市场燃煤火电交易价格浮动机制试行方案》,自2021年10月起,该省将在确定电力市场交易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引入燃煤火电企业购煤价格作为参数,按周期联动调整交易价格上限,建立与煤炭价格联动的燃煤火电市场交易价格上限浮动机制,合理体现发电、用电成本,降低市场风险。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等文件精神,湖南实施燃煤火电交易价格浮动机制,旨在为更加有效反映电力市场供求变化、电力企业成本变化,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保障电力稳定供应。

浮动机制的参数选取将以全省统调燃煤火电企业平均到厂标煤单价为测算依据,参考中国煤炭资源网发布的“CCI5500综合价格指数”。每月15日前,省发改委负责汇总近一个月全省统调燃煤火电企业购煤合同,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平均到厂标煤单价。实行月内交易后,按小交易周期测算平均到厂标煤单价。

基准价格及浮动机制。在现行燃煤火电上网基准价格下,当全省统调燃煤火电企业平均到厂标煤单价不高于1300元/吨时,燃煤火电市场交易价格上限不进行上浮,成本变动由发电企业自行消化;当平均到厂标煤单价超过1300元/吨,煤价每上涨50元/吨,燃煤火电交易价格上限上浮1.5分/千瓦时,上浮幅度高不超过国家规定。如煤价过高,交易价格上限上浮到大值仍不能疏导火电燃料成本,超出部分的成本通过延长交易价格上浮时间疏导,交易上限价格上浮延长时间可以累加。该省燃煤火电上网基准价发生变动后,重新确定基准煤价和交易价格上限浮动范围。

传导机制。当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的购电均价上浮时(均价差大于0)时,上浮价差应全额传导至代理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按照不超过0.1分/千瓦时的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文件并要求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政策宣贯培训工作,指导帮助各市场主体正确认识电价浮动机制,避免各市场主体对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市场波动,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

该方案从2021年10月起实施。如市场出现突发情况,将调整或暂停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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