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34号)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将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成为我国与东盟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辐射带动周边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稳边安边兴边模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开展体制机制创新
(一)鼓励先行先试。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等国家级改革创新试点经验优先在试验区复制推广。支持试验区按程序出台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二)赋予自治区级审批权限。根据试验区发展需求,依法分批授权或委托试验区行使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具体事项目录由试验区根据发展需要研究提出,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全力打造营商环境。鼓励率先开展各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投资项目“极简审批”、承诺制等改革,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推动产业深度开放合作
(四)加快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国—东盟新兴铝产业基地,自治区优先保障试验区龙头企业用矿需求,铝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优先向试验区布局,引导铝基上下游产业向试验区集中。争取国家对试验区铝产业能耗指标及碳强度指标实行单独考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国外共建氧化铝生产基地、跨境产业合作园区,扩大铝土矿、氧化铝、煤炭、原油等资源进口,打造“进口氧化铝—出口铝精深加工产品”产业链。
(五)优化工业用电成本。在试验区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可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序推进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加快完善“一张网”电网发展模式,推进地方电网、企业自建电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与主电网融合发展。
(六)加快产业园区提质升级。试验区内依法报批设立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业园区全部纳入自治区政策扶持范围,给予自治区各类专项资金倾斜支持。在各类产业园区全面推行区域评估,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对产业园区内单个项目不再进行其他事项的评估评价。
(七)积极发展跨境合作。支持开通跨境自驾车旅游,允许自驾车游客凭中国、越南双方认可的证件便捷通关。争取允许持有边境通行证的越南边民持证通关换领中国相应期限证件后在试验区内停留。争取实施口岸落地签证政策、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扎实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市场采购贸易、跨境劳务合作等试点。
(八)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着力建设国家级铝产业研究院及相关优势产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创飞地等平台,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等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百色市创建产教融合试点城市。
三、全面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九)加快交通及口岸建设。争取国家车辆购置税补助及地方相关补助支持,提高国省道和农村公路补助标准。加大对试验区内铝工业园区物流服务铁路专线、口岸及互市区(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鼓励实施大宗资源性商品“两步申报”等通关便利化措施。
(十)提质运营“百色一号”专列。“百色一号”专列运营主体列入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主体单位,鼓励开通运营跨境班列、海铁联运班列,并享受西部陆海新通道相关扶持政策。
四、强化财税保障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21年至2025年,试验区上划自治区税收较上年增长的,按上划自治区税收超当年全区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2021年按照超当年全区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的50%奖励,奖励比例按照10%逐年退坡。自治区在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以及测算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试验区特殊因素与需求,在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防御、安全生产、边境维稳、界河整治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加大对试验区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力度。对国家下达的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专项中央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配套。
(十二)实行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至2025年,对在试验区新注册开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在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在试验区新注册开办的从事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以外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可择优适用其中一项,选定适用政策后不得变更适用其他政策。
五、加大金融保障
(十三)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为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中的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自治区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的0.6%给予风险补偿。
(十四)加快发展壮大金融业务。支持设立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地方AM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型信托基金。鼓励设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区块链金融服务、财富公司等企业。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跨境保险销售代理机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机构。在政府债券等方面加大对试验区的支持力度。
六、强化用地保障
(十五)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在不突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项目拟申报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增减挂钩图层的,可不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直接进行用地报批。对符合国家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在所在县域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开展补划。
(十六)科学保障用地指标。试验区重大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相关专项计划,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清单的,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核销。凡符合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申请条件的,在调剂指标充足的情况下,实现“应保尽保、能保尽保”。加大历史遗留废弃的铝土矿矿山土地整治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复垦土地纳入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建立健全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机制。
(十七)统筹保障林地指标和创新森林经营。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占用林地的,其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其余指标实行单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特设“绿色通道”审批。增加试验区低产林改造补助资金,允许扩大低产人工商品林综合改造范围。探索实施自然保护地内人工林退出机制。加大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补助力度。优先保障试验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经营者种植的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十八)积极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方式供应,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集体经营性项目。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加快清理失效的和拟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
(十九)积极保障企业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在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分割的情况下,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设施等用途,推动土地兼容复合利用。
(二十)加大工业用地支持力度。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试验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七、吸引人才聚集
(二十一)加快开展薪酬体制改革。支持试验区在干部人才薪酬绩效待遇方面先行先试,对急需紧缺、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鼓励采取年薪聘任制。鼓励深化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探索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允许结合实际完善有利于激励人才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支持试验区进一步完善职称、工资等激励政策,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二十二)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鼓励自治区国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按规定在试验区兼职兼薪、按劳取酬。鼓励试验区在人才政策制度上加大探索创新力度,在科研经费、股权激励、薪酬待遇、住房保障等方面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本政策与国家及自治区其他现行政策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本政策执行期限,除时间上有特别规定的外,其他政策条款自本政策公开发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在执行期限内,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在本政策期满后,享受本政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年限的企业,可享受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