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广西首次全面系统地就全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出台的制度文件,标志着广西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迈入规范化时代。
《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范围、概念和出让原则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4种出让方式的出让条件、出让前期工作、出让计划管理以及对符合竞争性出让、协议出让以及探矿权转采矿权等3种矿业权出让方式的情形做出规定。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活动,《办法》提出,实施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监督权限、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方式。
《办法》明确,对于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及自治区统筹推进的特定矿种,须将出让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对非上述矿种,取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环节,改由广西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自治区本级矿业权出让计划,以解决矿业权出让周期冗长的问题,提高矿业权出让工作效率。
广西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负责人表示,《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办法》规范务实,可操作性强,加强了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出让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广西形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多赢局面打好基础。
下一步,广西厅将及时关注《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变化,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提高矿业权统筹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