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亿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7日经验收组讨论后,企业对厂内环保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并于2019年6月16日再次组织召开“天津亿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铝单板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会。验收组由建设单位--天津亿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天津东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环评单位--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表及3名特邀专家组成。
验收组首先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和审议,针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形成主要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天津亿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选址于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中央大道6号建设“铝单板生产项目”,厂址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北纬东经117°0′46.63″、北纬38°58′31.95″,项目厂房建筑面积11591.03m2,主要建设钣金生产线、表面处理生产线、喷涂及烘干生产线及辅助设备,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23万平米铝单板。
天津亿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委托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天津亿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铝单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1月取得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的批复(津静审投[2018]60号)。项目于2018年2月开工建设,于2018年7月竣工试运行。
建设单位委托天津东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至25日和2019年4月2日至3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调查,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未发生变化,废气治理设施发生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均不变,废气治理设施根据车间布局及治理效果进行调整完善后,污染物种类及治理措施、排放方式基本满足环评预测结果,综合考虑本项目变化情况不属于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根据验收报告监测调查,本项目焊接过程中产生颗粒物通过管道送入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l排放;喷塑、流平工序废气、固化炉前端废气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经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由1根车间顶部排气筒P2排放;喷漆底漆、固化炉后端废气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经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经1根车间顶部排气筒P3排放;喷涂面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经1根车间顶部排气筒P4排放。
企业选用低噪声设备,经过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降低噪声影响;项目脱脂废液、脱脂后水洗废水、皮膜废液、皮膜后水洗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 “中和+混凝反应+沉淀”进行处理后,达标排入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项目建有一般固废暂存处,一般工业固废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建设有独立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验收监测结果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在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中的三级标准。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在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焊接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有组织排放的VOCs、甲苯及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面涂装行业烘干标准要求;固化炉燃气废气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3其他行业炉窑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要求。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在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监控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VOCs、甲苯、二甲苯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监控限值要求。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在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根据核算,项目污染物验收排放总量满足环评批复总量指标要求。
五、验收结论
结合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的监测结论和现场检查情况,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现有监测数据显示具备环保验收条件。验收组原则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后续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评要求加强废气收集,并保证废气治理设施处于良好运转状态,实现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根据最新环境管理要求,及时更换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人员:
天津亿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