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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Ⅱ级)响应

2019年11月01日 14:06:23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各相关成员单位: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台和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会商结果,全省受区域逆温、本地累积和输送反复作用等不利因素综合影响,未来一周全省整体空气质量较差,11月1日至3日全省大部分地区将可能出现PM2.5轻中度污染过程,11月4日至6日我市(许昌市)及周边地市将出现重度污染过程。根据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及《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许政办〔2018〕34号)有关要求,为积极应对不利气象条件,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经市污染防治攻坚办研究决定:

  一、启动橙色预警及Ⅱ级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于2019年11月2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预警级别的调整及具体解除时间根据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指令进行调整。

  二、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对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及社会面源采取减排措施,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20%以上,具体执行以下管控要求:

  (一)全面落实工业源减排措施

  1.停产类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再生铜铝企业、水泥熟料企业(经批准协同处置危废、污泥、生活垃圾等涉及民生的熟料生产线11月2日0时停产到位,其他熟料生产线11月1日—12月31日停窑)、水泥粉磨企业、矿渣微粉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含水泥砖)、商砼企业(配套应急抢险、民生工程施工的除外)、烧结砖瓦企业、粉煤灰蒸压砖企业、建筑陶瓷企业、岩棉企业、石灰窑企业、铸造企业(不含B级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企业、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包装印刷企业(不含书报刊、本册平板印刷)、再生塑料(7230, -45.00, -0.62%)制造企业、皮革制品和制鞋业(无加热注塑、刷胶、喷漆、油墨印刷工序的除外)、石材加工企业、废气未有效收集处置的塑料制品加工企业(不含以原生料生产食品级塑料瓶、塑料袋等企业)、沥青(2980, 26.00, 0.88%)搅拌站(经市政府批准保障民生工程的除外)、活性炭企业、机制炭企业等。

  2.限产类企业。钢铁烧结企业烧结机及石灰窑停产(单烧结机企业在应急响应超过120小时后可复产、高炉限产50%(以高炉计)),铁合金企业限产50%(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焦化企业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碳素企业焙烧工序限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玻璃(1493, 9.00, 0.61%)企业(含焙烧工序的)按上年度最低生产负荷运行,农药和制药企业限产30%(含)以上(以发酵罐、反应罐计),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企业、使用非溶剂型油墨的包装印刷企业(不含书报刊、本册平板印刷)及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工业涂装企业限产50%(以生产线计),涂料制造、油墨制造、人造板制造、橡胶(11870, -135.00, -1.12%)制品制造及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业涂装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磨料磨具企业限产50%(以生产线计),有色金属压延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矿石采选加工企业停止矿山开采工序,发制品企业VOCs工序限产30%。

  3.控制类企业。电力及供热企业三项主要污染物日排放量在管控前日均排放量基础上减排20%以上。65蒸吨/小时(含)及以下燃煤供热锅炉,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m3以下,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35mg/m3以下。65蒸吨/小时以上、16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发电及供热锅炉,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15mg/m3以下。160蒸吨/小时(含)及以上燃煤发电及供热锅炉,距许昌市城区30公里以内的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3以下,30公里以外的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25mg/m3以下。垃圾发电及供热企业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35mg/m3以下,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150mg/m3以下。生物质发电及供热企业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15mg/m3以下,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m3以下,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m3以下。

  4.其他管控措施按照《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橙色管控规定执行。

  (二)全面落实扬尘源减排措施

  1.城市建成区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浇筑及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应急抢险、经市政府批准的保障民生工程的除外),配套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民生工程经批准并在许昌市控尘办备案后方可施工(中心五区民生工程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四个县市民生工程项目由当地政府批准),并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

  2.施工工地停工后,施工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城市环路及国省干线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根据空气湿度情况适时调整洒水作业频次。

  (三)全面落实移动源减排措施

  1.中心城区渣土车、商砼车停驶并集中封存(保障应急抢险、民生工程的除外)。

  2.停产类、限产类、控制类工业企业及其他日均重型载货车辆进出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所有运输企业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禁止上路行驶。

  3.严格落实大货车远端分流、高排放柴油车禁行、柴油货车路检路查、机动车限行等措施,限度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四)全面落实面源减排措施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整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

  三、强化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管控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重点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排污企业的管控力度,对应停未停、应限不限、预警前故意抬高排放量及用电量,或以“出于安全考-虑无法停下来”、“设备调试、检修”为由规避管控的企业“零容忍”。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站好本位,依法履责,主动作为,严格减排,全力以赴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中的任务措施。

  2.市攻坚办主要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应对工作。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市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扬尘控制及建筑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督导检查。市公安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辆禁限行和交通疏导,负责将国四及以下柴油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做好禁燃禁放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大货车远端分流、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运输企业国四及以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县乡道路清扫保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国省道路及环路清扫保洁开展专项督导。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禁止秸秆及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督导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餐饮油烟治理、渣土车停驶、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禁止露天烧烤、城市垃圾及落叶禁烧督导落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场地扬尘控制督导检查。市供电公司负责加强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控,每日将用电量异常企业名单报送至市攻坚办。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3.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将加大督导暗访检查力度,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管控企业用电量情况,重点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通报各地管控情况。对管控措施不到位、督导不力的地方通报批评,对由于管控不力,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滑的地方,立即启动问责、追责机制。四、加强信息公开与报送各县(市、区)政府要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主动对社会发声,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措施,倡导全民低碳生活、低碳出行,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为公众解疑答惑。各县(市、区)要于每日上午10时前,将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本地采取的主要管控措施,如召开会议、部署工作、执法检查出动人次、检查企业数、发现整改问题等情况汇总,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攻坚办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附件要求,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一日督导检查情况上报市污染防治攻坚办。

  联系人:付亚飞李宇洁联系电话:6069519

  电子邮箱:xcszwrtqg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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