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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发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

2019年10月16日 16:58:52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550平方公里,土地复垦310平方公里,共需治理面积为860平方公里,占全省破坏总面积1596平方公里的53.9%;至2025年,争取全省历史遗留问题全部得到治理。详情如下: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五部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等的相关要求和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成果,我厅组织完成了《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下发各市,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0月9日

  附件:

  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 2025年)

  总则

  山西省是著名的矿业大省,各类矿产资源遍布全省各地,能源矿产(煤)、金属矿产(铜、铝、金、银、锰、铁等)、非金属矿产(高岭岩、膨润土、石膏等)等矿山企业众多,且开采历史悠久,开采开发强度大,近年来原煤产量一直居于全国首位,为全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破坏了矿区生态环境,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为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加快生态山西、美丽山西建设,有序开展将来一个时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五部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等的相关要求和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成果,编制《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全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各市编制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重要遵循。

  《规划》以2017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18-2025年,近期为2018-2020年,中远期为2021-202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截至2017年,全省共发现118种矿产,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61种。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1482处,其中大型558处、中型309处、小型615处,已开发利用的有818处。全省共有在建、生产矿山3260座,包括能源矿山1072座,金属矿山395座,非金属矿山1793座。煤炭资源累计采出量为1967642.82万吨,铝土矿累计采出量7592.34万吨,铁矿累计采出量70196万吨,铜矿累计采出量9560.26万吨,金矿累计采出量701.44万吨,石膏累计采出量4092.64万吨,石灰岩累计采出量24418.69万吨,硫铁矿累计采出量353.13万吨,耐火粘土累计采出量381.41万吨。全省矿区面积约16779.44平方公里,其中煤矿矿区面积约13318.22平方公里,占全省矿区总面积的79.37%,其它类型矿山矿区面积约3461.22平方公里,占全省矿区总面积的20.63%。

  全省各类矿山采空区面积约4166.02平方公里,其中煤矿采空区面积约4027.19平方公里,占全省采空区总面积的96.67%,其它类型矿山采空区面积约138.83平方公里,占全省采空区总面积的3.33%。按行政区,采空区主要分布于大同市、吕梁市、临汾市和晋城市,占全省采空区总面积的53.74%,运城市采空区面积最小,仅占全省采空区总面积的1.42%

  二、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一)矿山地质灾害

  据调查统计,截至2017年全省共发生矿山地质灾害5255处,其中地面塌陷、地裂缝4583处,崩塌449处,滑坡220处,泥石流3处;主要分布于大同市、太原市、吕梁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和临汾市的能源类、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类矿产地;各类地质灾害破坏土地面积1124.07平方公里,损毁房屋36093间,造成人员伤亡50人,直接经济损失23.24亿元。另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252处,威胁人数约1.8万人,威胁财产约10.79亿元。

  (二)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及土地资源破坏

  采矿活动影响地形地貌景观的形式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及露天采场、采坑等损毁问题和废石(土、渣)堆场、煤矸石堆、尾矿库及工业广场等压占问题。全省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共破坏土地面积1595.79平方公里,其中草地457.57平方公里,耕地404.55平方公里,林地415.86平方公里,园地23.93平方公里,建筑用地49.80平方公里,其它地类244.09平方公里。

  其中崩塌、滑坡、泥石流损毁土地面积约4.38平方公里;地面塌陷、地裂缝损毁土地面积1119.68平方公里;露天采场、采坑3231处、损毁土地面积约260.90平方公里;废石(土、渣)堆场1796处、压占土地面积约104.54平方公里;煤矸石堆931处、压占土地面积约46.07平方公里;尾矿库179处、压占土地面积约14.88平方公里;工业广场3361处、压占土地面积约201.16平方公里。总的损毁、压占土地资源面积1796.96平方公里,其中包括耕地431.12平方公里、林地438.04平方公里、草地496.70平方公里、园地25.27平方公里、建筑用地74.46平方公里及其它地类331.38平方公里。

  关闭、废弃矿山和2006年之前形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307.91平方公里。

  (三)含水层破坏

  因采矿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区面积约5437.01平方公里,造成地下水污染面积约270.29平方公里,主要分布于井工方式开采的能源类矿山区。年度全省矿坑排水总量约为41391.85万吨,排放量约9916.69万吨,利用总量31475.16万吨。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分区

  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分区划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轻微区3个大区35个亚区,其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13个,面积14480.85平方公里,主要分布于各主要煤矿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14个,面积13530.24平方公里,主要分布于各金属矿集中开采区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轻微区8个,面积2972.62平方公里,主要分布于矿山相对分散的区域。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成效

  近年来,中央财政大力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自然资源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履责,压实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各矿山企业自觉履行法定责任与义务,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一、矿山地质环境家底进一步摸清

  在前两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基础上,2016年全省部署开展了以县为单位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调查面积约30983.71平方公里,调查矿山5269座,基本摸清了全省矿山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及土地资源破坏、含水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家底,为现阶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近年来,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总计投入2451523.3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86841.83万元,地方各级财政资金60778.00万元,企业投资2278012.00万元,其它资金25891.54万元,恢复治理面积共计1039.64平方公里。其中地质灾害治理投入资金1298064.92万元,面积605.00平方公里;含水层修复投入资金25101.35万元,面积42.27平方公里;地形地貌景观修复投入资金728098.62万元,面积488.83平方公里;土地资源综合整治投入资金323532.44万元,面积153.99平方公里;其它问题投入治理资金76725.17万元,面积19.55平方公里。

  2016年6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部署的全省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采煤沉陷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出台防范新生采煤沉陷灾害的相关政策法规等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其中涉及的56个项目工程主体均已基本完工,总投资104216.30万元,治理面积约211平方公里。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落实规划分区制度;强化源头管理,改革采矿审批管理方式,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严格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立采矿权,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里的矿权逐步退出,从源头上减少了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加强矿产资源整合,推进矿产资源科学、合理、高效开发利用,不断优化资源开发结构和布局,全省矿山企业数量由2002年的7303家减少到2017年的5269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三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面临形势

  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迫切要求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矿山地质环境作为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恢复治理尤为迫切。

  二、机构改革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出了全新要求

  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门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成立了专门机构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中央财政及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投入,用于事关国家生态安全、自然生态受损严重的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有效支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管理与实施,就必须高标准、严要求的做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以及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规划部署等各项工作。

  三、历史遗留问题多,治理难度大

  山西省为矿业大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基础薄弱,长期的矿业开采引发了大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尽管通过积极的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然有1596平方公里的采矿损毁土地及大量矿山地质灾害隐患需要治理,尤其是关闭、废弃矿山和2006年之前形成的以及其它未设矿权采矿破坏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亟需加大治理力度;一些矿山企业尚未真正建立起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理念和机制;山西地处黄土高原,地形复杂、气候干旱、水源缺乏、植被稀疏,自然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加之露天采场、采坑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技术难度大、不易恢复,如何有效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防治,是一个必须面对的课题。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机制还存在瓶颈

  (一)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不够到位,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恢复治理等缺乏有效监管。

  (三)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机制尚不完善

  没有形成矿山地质环境定期调查的工作机制,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难以满足其监督管理与恢复治理需求。同时,调查成果不够全面,废弃无主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尚未有系统的调查成果。

  (四)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建立

  大多数矿山企业没有开展自主监测工作或监测工作不规范、监测成果难以利用,全省没有形成省、市、县、矿山企业一套完整有效的监测系统,对于矿山地质环境的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增加了管理及治理难度。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投入模式单一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资金渠道单一,以中央、省级财政投资和一些矿山企业开展工程治理和生态修复为主,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撑能力薄弱,社会力量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综合运用市场、财税、土地等各方面政策的机制尚未建立;恢复治理工作缺乏长远、系统规划,治理项目确定科学性不强,治理效果不够明显;恢复治理模式单一,主要采取削坡、支挡等工程措施,尚未建立多手段综合治理的有效模式,没有体现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理念。

  (六)矿业权人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主动性有待提高

  一些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动意识不强,开展环境治理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加之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矿山企业不依法履行治理义务的监管力度不够,难以达到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预期效果。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不欠新账”仍有压力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各级政府、矿山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将进一步增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矿山地质环境也会有明显改善。但山西是矿业大省,在本规划期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经济发展中,采矿业仍为山西的重头产业。根据《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到2020年,原煤产量稳定在10亿t/年,煤层气产能达到400亿立方米/年,产量达到200亿立方米/年,铝土矿年度开采总量达到4200万吨/年左右,铁矿石产量为50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产量为2500万吨/年。随着矿产资源的持续开发,采矿强度的不断增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仍会大量存在,“不欠新账”仍有压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任重道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保护意识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损毁、谁复垦,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等“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统筹解决新局面,全面提高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山西做出新贡献。

  第二节基本原则

  一、源头预防,规划管控

  完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体系。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严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矿产资源开发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二、保护优先,自然恢复

  把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限度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遵循自然恢复为主治理原则,根据矿山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环境功能要求,充分结合地方发展规划需求,因地制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使之与周边环境协调,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不欠新账,快还旧账

  “谁开发、谁治理”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切实贯彻“绿色矿山”理念,积极施行绿色开采方式,“边开发、边治理”确保不再遗留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把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加快推进,“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治理。

  四、明确责任,科学部署

  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恢复治理,可申请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责任划分情况,统筹考虑“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重点,明确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第三节规划目标

  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体系及监督管理体制,加强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效监管。全面推行绿色矿业政策,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限期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改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完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调查,强化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全面、适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一、近期目标(2018-2020年)

  到2020年,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矿业开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一步减少,矿山地质环境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水平持续提高。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率达到55%以上,生产矿山实现“边开采、边治理”;

  关闭、废弃矿山和2006年之前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率40%以上。

  (二)绿色矿山建设

  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力争到2020年,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三)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开展支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完成无矿权设置的采矿破坏区域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四)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开展典型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试点,探索建立省、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实现每年一次的基于遥感影像数据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进一步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制度及统一协调的共同责任机制,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中远期目标(2021-2025年)

  (一)到2025年,更新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成果。

  (二)基本建立省、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实现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全覆盖,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

  (三)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废弃无主矿山及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基本完成,全省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四)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确保“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和综合治理新格局,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机制。

  第三章 主要任务与重大工程

  第一节 主要任务

  一、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

  开展不同类型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水土环境污染、含水层破坏、污染等调查评价,查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成因类型和动态变化特征,分析采矿活动影响下的区域地质环境效应,评估地质灾害、水、土、生态环境风险,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基础依据。

  2020年之前,完成全省无矿权设置的采矿破坏区域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调查面积3000平方公里;完成废弃矿井综合利用调查,调查面积约2500平方公里;2025年之前,完成全省新一轮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

  二、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围绕着落实监测责任、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监测技术标准体系、发布权威信息等方面建立健全监测机制;选择工作基础比较好,监测条件比较成熟的矿区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后在全省逐渐推开;汇总监测数据,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数据库;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综合研究,为实现定期发布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年度形势分析报告提供依据。

  2020年前,矿山企业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体责任,各市选择1-2个矿山企业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典型示范区;依据自然资源部卫星遥感数据,开展全省采矿破坏土地情况监测,完成遥感监测数据的核实工作。

  2025年建立省、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实现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全覆盖,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平台,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直接服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三、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

  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问责体系,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模式,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加大治理投资力度,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到2020年,力争实现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面积达到880平方公里,其中,关闭、废弃矿山和2006年之前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130平方公里。到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工作,实现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根本好转。

  四、严格控制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坚持“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原则,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程环境保护监督,在矿山勘探、设计、建设、生产、闭坑等阶段遵循创建“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采矿作业清洁化、矿区环境优良化。明确提出控制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约束指标,做到新建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指标才能准入。

  到2020年,全省新建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2025年,力争全部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五、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源头保护

  根据山西省生产矿山分布和国家、省规划矿区分布,划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域。落实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明确规划矿区的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加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域主要包括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名胜区、城巿饮用水源地、重大工程规划区、农田保护区、重要交通干道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区域,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地区。

  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全程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抽检的重要内容,强化对矿业权人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

  七、大力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制度,出台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探索建立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足额提取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基金,严格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创新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治理补偿方式等。

  八、加强技术方法与标准体系研究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治理技术标准体系,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水平。研究制定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规范、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探索符合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特点的治理模式。

  第二节 重大工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大工程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监测工程、恢复治理工程、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工程等四大部分。

  一、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

  (一)2019-2022年,完成全省无矿权设置的采矿破坏区域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调查面积约3000平方公里;

  (二)2019-2022年,完成全省废弃矿井综合利用调查,调查面积约2500平方公里;

  (三)支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规划期每年部署约200平方公里,共约1600平方公里,也可根据工作具体需要,增加调查面积,调查精度1:10000-1:5000;

  (四)2022-2023年,完成全省新一轮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调查面积约31000平方公里,调查精度1:50000。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一)建立典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

  2018-2020年,各市选择1-2个矿山企业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典型示范区,规划建设11-15个监测示范区。

  (二)遥感监测

  2018-2025年,开展全省矿山地质环境遥感监测,范围为全省矿山活动影响区,面积31000平方公里,每年提交年度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数据及报告。

  (三)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完善监测机构,结合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建设,在本规划期内建立、建实省、市、县(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平台,充实和加强技术力量,不断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及地质灾害监测水平和管理能力。

  建立各矿山企业自主监测体系,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的监测工程,并进一步细化、优化,建立矿山企业自主监测网。全省所有矿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自主监测网建设,并配设专门的监测机构或监测人员实施监测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监测。

  建立并完成省、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实现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全覆盖,建成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平台,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一)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根据不同区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育程度、危害程度以及恢复治理效益的显著性,结合《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将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划分为13个重点治理区(表1)和14个一般治理区。恢复治理工作主要安排于重点治理区。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根据规划任务,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到2020年部署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880平方公里,其中废弃无主矿山及2006年之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130平方公里,见表2。到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工作。

  规划期主要安排废弃无主矿山及2006年之前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155处,见附表。

  四、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工程

  (一)制定《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2020年,编制完成《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并报请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发布。

  (二)制定《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2021年,编制完成《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规范》报请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发布。

  (三)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2023年前,进一步整合优化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化系统,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实现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恢复治理和服务信息的数字化、集成化、智能化和网络化;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时动态监测,为各级政府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如山西省地方特色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研究、露天采场的生态恢复研究、煤矿老窑水的调查治理研究等。

  第三节 投资估算

  一、投资估算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5250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及综合管理平台建设:5300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1890391.57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创新工程:1500万元;

  总投资估算1902441.57万元,其中需政府投资的资金为1247441.57万元。

  二、资金渠道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资金,根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承担。废弃无主矿山及2006年之前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所需投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9号)要求,由各级政府分别承担。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及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工程由政府承担。

  充分利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投入补助性经费,引导矿山企业、社会各界加大资金投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从利润中拿出更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四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明晰目标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废弃无主矿山及2006年之前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保障治理资金,切实做到压力传导到位、责任分解到位、资金筹措到位、监督管理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目标纳入目标体系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逐年进行业绩考核,以保障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依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推进“边开采、边治理”,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

  第二节 推动部门联动,强化规划协调

  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能源、国资委、应急、工信等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构建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动规划实施合力。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和透明度,做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按照部门责任分工,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形成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

  按照部门管理权限,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严格纳入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节 加强政策支持,完善投资机制

  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标准与规范体系,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鼓励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要专项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方案,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石场的治理,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土地利用、生态恢复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允许用回收残留资源的收益进行治理。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拓宽资金渠道,落实治理费用,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确定治理任务的顺利完成。鼓励社会参与治理,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出台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切实提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成效。

  第四节 强化监测评估,完善考核机制

  健全与完善规划评估调整机制,建立规划年度实施报告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规划实施情况分析,按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为规划管理决策和规划调整与修编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将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地区。对于财政出资安排的重点治理工程,制定年度安排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抓好项目落实。

  充分发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导向作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综合考核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考核。对规划目标完成较好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规划目标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节充分依靠科技,提升防治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相关的激励机制,加强矿产开发过程中的环境变化机理及防治技术研究,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开发与推广应用。把科学技术贯穿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始终,以新的科学理论为指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探索适合山西省气候特点、地形地貌特征的恢复治理技术方法,推广应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技术,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能力和水平。

  鼓励矿山企业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推动保护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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