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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与2013版对比

2019年09月26日 08:50:32 吕梁铝协

2013
2019征求意见稿

企业布局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落实铝土矿(包括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氧化铝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国内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资源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建设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电解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要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条件。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电解铝项目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40%。

      再生铝: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

(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业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再生铝项目要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鼓励企业通过绿色矿山认证;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无产能规模限制

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铝土矿开采和铝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铝土矿石产品质量必须符合GB/T24483-2009、氧化铝产品质量必须符合YS/T803-2012、铝用预焙阳极产品质量必须符合YS/T285-2012、重熔用铝锭必须符合GB/T1196-2008等国家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铝土矿:铝土矿山(包括与煤矿等伴生的铝土矿)必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并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排放少、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及装备,并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电解铝:新建及改造电解铝项目,必须采用4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现有电解铝生产线要达到160kA及以上预焙槽。禁止采用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铝用炭阳极项目采用中、高硫石油焦原料时,必须配备高效的烟气脱硫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禁止建设1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和2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阴极项目。

       再生铝:再生铝项目必须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建设,必须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及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现有再生铝生产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

(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GB/T24483、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GB/T24487、重熔用铝锭应符合GB/T1196、再生铝产品应符合GB/T8733或GB/T3190等相关国家标准。

(四)鼓励铝土矿企业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并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氧化铝企业应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排放少、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产工艺及装备。电解铝企业应采用160kA及以上预焙槽,不断优化降低槽电压、提高电流效率、烟气脱硫等技术,实现节能环保目标。再生铝企业应不断优化预处理系统,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等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及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杂质,鼓励保级利用技术的应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矿山、智能工厂建设。鼓励矿山企业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 34679)要求,开展智慧矿山建设。鼓励建立矿山、冶炼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化装备,建立企业智能数据采集、生产管理、决策分析系统,逐步实现安全高效、节能降耗、绿色循环的发展目标。

能源消耗

按照1千瓦时电力折0.1229千克标准煤的折标系数,对铝行业能源消耗提出如下规范指标。

     铝土矿:铝土矿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25千克标准煤/吨矿,露天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

 氧化铝: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48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新建利用高铝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1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含副产品),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75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现有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电解铝:新建和改造的电解铝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2750千瓦时/吨铝,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2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原则上不应低于93%。现有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350千瓦时/吨铝,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8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原则上不应低于92%。不符合交流电耗规范条件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和改造企业能耗水平。    再生铝:再生铝生产系统,必须有节能措施,新建及改造再生铝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现有再生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50千克标准煤/吨铝。

(六)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七)以一水铝石矿或其选精矿为原料的氧化铝企业,工艺能耗和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2级能耗值;以三水铝石矿为原料的氧化铝生产系统工艺能耗和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1级能耗值。

(八)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和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应不大于《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6)中规定的新建电解铝企业(系列)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新建准入值,电流效率不低于92%。        

(九)再生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

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铝土矿: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2%、露天开采不超过8%;采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0%、露天开采不超过8%。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铝土矿山及选矿厂。铝土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分别不得超过和低于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

      氧化铝:采用铝土矿铝硅比大于7的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鼓励增加赤泥综合处理回收技术及流程,进一步提高氧化铝的回收率并降低碱耗,新水消耗应低于3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0.5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90%以上,新水消耗应低于7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1.2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利用高铝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系统氧化铝回收率应达到85%及以上,新水消耗应低于10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1.6平方米/吨氧化铝(不包含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面积),硅钙渣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6%以上。

对于现有氧化铝企业,使用矿石铝硅比5.5以上的,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75%以上;使用矿石铝硅比5.5及以下的氧化铝企业,应采用先进可靠技术对尾矿和赤泥进行综合利用,尽可能提高氧化铝综合回收率,降低碱耗和水耗。

      电解铝:新建和改造的电解铝系统,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原则上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应低于3吨/吨铝,占地面积应小于1.5平方米/吨铝。现有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原则上应低于20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2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应低于3吨/吨铝。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再生铝: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铝的总回收率95%以上,现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铝的回收率91%以上。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应配备热灰处理设备,如热渣压制机、炒灰机、回转式热灰处理设备等,综合回收铝灰渣,终废弃铝灰渣中铝含量3%以下。废水循环利用率98%以上。

(十)铝土矿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自然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31号)中的相关要求。鼓励贫富兼采以及提高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新技术应用。

(十一)利用铝土矿铝硅比大于7的氧化铝企业,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利用铝土矿原矿(或选精矿)5.5≤A/S≤7生产氧化铝的项目,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75%以上;使用矿石A/S小于5.5生产氧化铝的项目,应采用先进可靠技术尽可能提高氧化铝综合回收率。氧化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  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GB/T18916.12)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鼓励氧化铝企业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和碱消耗等新技术,加快多种形式赤泥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

(十二)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电解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 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GB/T18916.16)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

(十三)再生铝企业铝的总回收率应在95%以上,终废弃铝灰渣中铝含量3%以下,鼓励铝灰渣资源化利用。循环水重复利用率98%以上。

环境保护


     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铝土矿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企业要做到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后循环利用,减少排放。电解铝项目氟排放量必须低于0.6千克/吨铝,氧化铝厂、电解铝厂、铝用炭素厂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烟尘净化系统烟囱尾气排放点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定期向社会公告自行监测结果;应对电解车间、焙烧车间天窗等部位定期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配套生产设备中需配备废铝熔炼烟气、粉尘高效处理装置,做到烟气、粉尘收集过滤后达标排放;同时对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赤泥进行浸出毒性鉴别,如属于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尚不能利用的赤泥需完全实现无害化处置。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十四)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五)铝土矿企业应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要求,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贯彻“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十六)氧化铝、电解铝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及修改单的要求,电解铝项目氟排放量须低于0.6千克/吨铝,再生铝企业应符合《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的要求,配备废铝熔炼烟气、粉尘高效处理装置,做到烟气、粉尘收集过滤后达标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重点区域内项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未在特别排放限值地区的项目执行相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十七)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HJ 989)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具备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联网运行,鼓励开展厂内降尘监测。应对电解车间、焙烧车间天窗等部位定期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

(十八)企业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氧化铝企业对赤泥进行浸出毒性鉴别,如属于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尚不能利用的赤泥需完全实现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并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相关信息,防止二次污染。

(十九)申请规范的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矿山、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程。

(二十)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一)矿山、氧化铝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程。

(二十二)申请规范的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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