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关于《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出台,其中主要任务中“要求自备电厂自2016年起欠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备用费,应于2018年底前缴清;2016年以前欠缴的,应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3年缴清;个别数额较大,确有困难的给予一定宽限期,具体报征部门确定。”“凡欠缴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系统备用费的自备电企业,不得纳入电力市场准入目录。已进入市场的,应终止交易资格,并纳入国家涉电领域失信名单。”该方案实施将显著提高未缴纳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对于在建电解铝厂的自备电而言,缺乏手续将被叫停,提升成本并影响部分产能投放进度